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輸出或 汽、柴油批發業務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 營業、安全儲油及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中央主管機關得請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報告其輸入石油產品作為自用原 料之相關業務,並得派員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