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輸出或
  汽、柴油批發業務者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
  營業、安全儲油及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中央主管機關得請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報告其輸入石油產品作為自用原
  料之相關業務,並得派員予以查核,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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