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及現
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刪除,及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九
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鑒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
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本條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讀日
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次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具備一定規模新建建築物或既有建築
物增建、改建之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
備。考量適用對象及執行方式尚須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中
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子法規定以具體落實適用,並評估執行進度及
期程,爰授權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其餘修正條文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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