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業餘電臺之天線不得違反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
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餘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
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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