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船舶各部分與貨物之隔離,其一般規定如左:
一、除另有明文規定外,裝載附表一貨物或其殘留物之艙櫃,應以堰艙、
    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燃油艙櫃或其他類似空間,使與
    起居艙、服務空間、機艙空間及供人員飲用水與食物庫隔離。
二、貨物、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能與其他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發生危險
    反應者,應以堰艙、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或裝有可彼此
    相容貨物之艙櫃相互隔離,並應具有隔離之抽排管路系統與隔離之艙
    櫃通氣系統除以管道包圍外,並不應通過含有該等貨物之其他貨艙櫃
    。
三、貨物管路不應通過任何起居艙、報務空間或貨泵室、泵室以外之機艙
    空間。
四、艏與艉尖艙不應供載附表一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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