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為應業務需要,經工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工作時間,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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