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業務需要,經工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工作時間,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