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
  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
  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
  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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