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處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並將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
第三項、第四項分列為二款。
二、衡酌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已修正
為刑罰,爰刪除「第四十四條」文字。
三、增訂第二款,定明本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未通報或未依時
限通報及第四十八條第三項違反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保密義務
、第四項違反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被害人身分隱私規定,其所定處
罰之主管機關為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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