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八條申請調解者,於調解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時,應通知調查單位停止調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於調解期間,請求停止調查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調查單位停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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