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流動負債之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涵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其
    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有提供擔
          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二)向金融機構、社員、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
          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
    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
    事項如下:
    (一)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期票券之減
          項。
    (二)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
          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
    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四、應付票據:指應付之各種票據;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因業務而發生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
          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
五、應付帳款:指因賒購材料、物料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其項目性質及
    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因業務而發生與非因業務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六、其他應付款:指應付稅捐、薪工、社員紅利及其他非屬應付票據、應
    付帳款之應付款項,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醫療社團法人經社員總會決議通過之應付社員紅利,已確定分
          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二)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
          或對象分別列示。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預收款項:指醫療、相關業務之預收定金及其他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
    ,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九、教育研究發展負債:依本法第四十六條所提撥之金額,未於當年度使
    用完畢之部分。無法於一年內使用完畢者,列為非流動負債。
十、醫療社會服務負債:依本法第四十六條所提撥之金額,未於當年度使
    用完畢之部分。無法於一年內使用完畢者,列為非流動負債。
十一、負債準備-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醫療法人因過
      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
      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負債準備。
十二、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係指於目前狀況下,醫療法
      人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
      成出售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三、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十二款之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醫療法人對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之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
後,始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展期者,仍應列為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應以攤銷
後成本衡量。但折現金額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九款,酌作文字修
    正。
二、參考商業會計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目及第五款第一目之會計衡量方式,移列至本條第四項併同其他
    項目彙總規範。
三、第一項第六款序言及第一目酌作文字修正;另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二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納所得稅應單行列示為
    「本期所得稅負債」,爰刪除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
四、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二十六條規定,「
    其他金融負債」非為至少應列報之單行項目,醫療法人如認為此項目
    與增進了解財務狀況攸關,可自行於資產負債表中表達額外之單行項
    目,並增列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八款,後
    續款次遞移。
五、考量醫療法人不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有鉅額之入院保證金,故存
    入保證金應無需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
    三款規定,後續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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