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聽力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聽力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聽力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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