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之原廠仿單、標籤、包裝,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藥物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擬變更之內容與原核准者之比較表。
三、原許可證正本。
四、原核准並蓋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騎縫章之仿單標籤核定本正本。
五、原廠出具之仿單、標籤、包裝變更說明函正本。
六、黏貼或裝釘於標籤黏貼表上之新仿單目錄、使用說明書及其詳細中文
    譯稿、包裝、標籤及產品實際外觀彩色圖片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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