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
  管機關執行之:
  一、廢止藥師證書,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其餘之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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