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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代理商輻射防護計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敘述於運送放射性物質期間如果發生各類意外事故,如車禍、火(水)災 、被竊及遺失等之狀況,造成盛裝放射性物質的容器破損,以致放射性物 質逸出形成輻射污染和所採取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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