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村生產區內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水產養殖設施。
  七、畜牧設施。
  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九、住宅。
  十、農舍。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溫泉井。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四、安全設施。
  十五、交通設施。
  十六、森林遊樂設施。
  十七、休閒農業設施。
  十八、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九、古蹟保存設施。
  二十、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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