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促進農業創新活動之輔導對象為國內依法規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
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
輔導對象因農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
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名稱修正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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