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創新活動之輔導對象為國內依法規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 事業、農業產銷班、法人或公司。 輔導對象因農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 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名稱修正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