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農會總用人費計算表(如附表五)計算並
提撥總用人費。
直轄市區農會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由七家以上區農會合併者,其一百零六
年度至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人事成本及資遣
方案之分析報告,每年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不受
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總用人費,應以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
用人費,加計一百零五年度核定之總用人費減當年度依第一項計算之總用
人費之差額乘以一定比率計算之,該比率於一百零六年度不得高於百分之
九十,且應逐年調降,每年調降之幅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項以外之農會,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之計算,得檢附經營效益及人
事成本之分析報告,以其前三年度總用人費之平均數計算,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者,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所定核算總用人費之農會,一百十一年度總用人費不得高於一百十
年度總用人費,且員額應遇缺不補。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
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鑒於一百十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仍影響農會整體營
    運致總收益驟降,為避免農會員工薪資降幅過大,影響其生計,參照
    一百十年總用人費得採其前三年平均核算,增列第四項一百十一年農
    會總用人費核算方式。
三、經核定採用第四項計算方式之農會,應嚴格控管總用人費,爰第五項
    規定,一百十一年當年度員額應遇缺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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