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裁決委員於調查會議中,得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
單位。
當事人或代理人得經裁決委員之許可,陳述意見、詢問他方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
裁決委員認前項之陳述或詢問重複,或與爭點無關、或有其他不適當之情
形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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