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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作內容。 三、日期。 四、應徵情形。 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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