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輪胎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輪胎業者、共同組織及接受輪胎業者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應將有關回收清除處理之計畫單據及其他足以證明回收、處理量之
  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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