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
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
、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立法理由〕
本法有關廣告之規定條文為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爰酌作文字修正。
另企業經營者對於加入會員之特定多數人發送廣告,為實務常見之行銷模
式,為避免解釋上之疑義,爰刪除「不特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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