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本會駁回前條申請者,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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