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國內地區資訊用戶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檢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及下
列資料,向申請使用者提出申請:
一、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
    證影本。
二、以法人名義申請者:
    (一)負責人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以期貨相關事業名義申請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影本。
    (四)以廣播電視事業業者名義申請者,應先依第八條規定向本公司
          申請許可,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照影本。
前項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須載明資訊用戶之名稱、設備種類、數量及裝
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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