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員及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資料
,經本公會審查後,如發現涉有違反本行為規範之情事時,應提本公會自
律委員會審議,自律委員會經審查認有違反,除並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各款規定之情事,應由本公會於
每月底前彙整函報金管會依法處理,以及如涉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同條項
第九款者,應函報中央銀行外,本公會得視違反情節輕重,就會員公司違
規部分,依本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處理辦法處理之;就基金銷售機構違
規部分,移送金管會依法處理。
前項本公會對會員及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
動資料之審查,得視申報案件量情形及需要時,調整以抽檢方式進行。
本公會定期抽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合作
依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申報之資料,受檢公司應提供其所填具「與網紅合作
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等相關資料,以
利本公會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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