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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電信消費者申請調處,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 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立法理由〕
明定電信消費者應以申請為調處程序發動之必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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