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發射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
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立法理由〕
參照現行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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