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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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