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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興建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衛生下水道收集區域內工礦廠場,應設置預先處理設備而未設置,或雖 設置而處理結果不合第十七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限期 令其設置或改善,逾期不設置或改善者,依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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