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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