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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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