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得申請發給門
  牌證明書或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含附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包括下列各款:
  一、該門牌之現住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契約
      ,或有債務、債權關係之文件。
  三、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
      之文件。
  四、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狀或文
      書。
  五、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
      關係之文件。
  六、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