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得申請發給門
牌證明書或編釘門牌申請書影本(含附件)。
前項利害關係人,包括下列各款:
一、該門牌之現住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契約
,或有債務、債權關係之文件。
三、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
之文件。
四、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狀或文
書。
五、與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
關係之文件。
六、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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