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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新竹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移交表冊,應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移交表冊,應報請機關首長查核。 主管機關或機關首長對於前二項所報表冊,應於十日內予以核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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