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道路設置下列各款設施時,應經管理機關(單位)許可: 一、電力(信)桿(塔)、變壓器、開關箱、交接箱、郵筒、公共電話 亭、停車收費設施、自來水消防栓、加壓設備及其他類似之公共設 施。 二、電力管、電信管、自來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瓦斯管、電視電纜 管、油管、共同管道等設施。 三、其他各種公私事業機構設施物。 前項設施涉及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者,應依其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