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出租造林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地造林成林後,租地造林人擬變更名義或將其權利轉讓他人時,應敘
  明理由共同向農業局申請核准;拋棄權利時,應通知農業局。
  租地造林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應自繼承開始時起一
  年內取具戶籍證明,以書面向農業局辦理原契約之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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