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支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尚未補發前尋獲原支
票時,應以書面向財政處或原受理掛失止付之兌付機構申請註銷止付。
財政處收到前項申請後,經查明無訛,應即填具縣庫支票註銷掛失止付通
知單,通知指定之兌付機構註銷止付。指定之兌付機構接獲申請者,除依
申請註銷止付外,並通知財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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