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以國小以下學生(含國小)為招生對象者,其服務項目得包括家 庭作業指導、團康活動、語文或技藝教學。但每日家庭作業指導、團康 活動時間不得逾授課時數二分之一,語文或技藝教學時間不得低於每日 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並應依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