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以國小以下學生(含國小)為招生對象者,其服務項目得包括家
  庭作業指導、團康活動、語文或技藝教學。但每日家庭作業指導、團康
  活動時間不得逾授課時數二分之一,語文或技藝教學時間不得低於每日
  授課時數二分之一,並應依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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