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使用游泳池注意事項: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入場:
    (一)身體患有傳染病者、皮膚病者。
    (二)攜帶球類牲畜及危險勿品等進入場內者。
    (三)攜帶蛙鏡、蛙鞋及無伴侶之幼兒者。
  二、入場者應遵照左列規定:
    (一)攜帶貴重物品者應點交貴重物品委託保管人員保管,否則遺失
          時,概不負責。
    (二)更換衣服應在更衣室換後交保管人保管,如有任意存放而遺失
          時,概不負責。
  三、遊客已由管理機關投保意外險,萬一發生意外除保險公司賠償外管
      理機關概不負賠償責任。
  四、游泳技術久佳者,應聽管理救生人員勸告勿進入水區或做跳水動作
      ,違背規定者得飭令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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