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土資場業者除應將營運資料建檔以供查核外,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下
列資料,提送本府備查:
一、營運月報表。
二、營建餘土買賣契約證明文件。
三、有收受營建混合物其不可利用者,應依環保法令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
    報。
土資場業者並應於每月五日前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實際餘土處理或轉運資
料。
涉及外縣市餘土之處理者,其提送之月報表,應同時檢送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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