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 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二、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未 經許可之裝置或公告禁止之方法防範或驅趕動物。 三、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受困 、受虐或受傷動物,未予以協助脫困、收容或提供必要之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