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罷免違法而足以影響罷
  免結果者,罷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得於投票後七日內,以鄉、鎮、縣
  轄市公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
  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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