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承保農會辦理家畜保險醫療業務之獸醫人員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與家畜防疫機關密切聯繫,被保險家畜發生疾病時,應迅即前往醫
      療或報請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協助醫療,所用藥
      品及藥費,應於處方次日向保險部列報,發現罹患或疑患法定傳染
      病時,應迅即依有關規定處理,並報告承保、再保農會。
  二、經農會准許或應農民緊急要求得醫療非被保險家畜,並收取醫療處
      置費及藥品材料費並掣給收據,所收費款應於次日彙繳保險部。
  三、被保險家畜發生繁殖障礙,需用荷爾蒙製劑時,應經家畜飼主同意
      並負擔費用後使用之。
  四、應隨時注意被保險家畜之飼養管理及健康狀況,以防止疾病,減少
      死亡。
  五、醫療被保險家畜應建立病歷卡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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