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
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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