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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之一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 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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