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需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本會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
由本會議員至少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一員合組政黨。每一政黨需有三人以
上。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分
別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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