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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