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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聯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聯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聯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聯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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