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所稱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指相關 單位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配合負擔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公共設施興修費 用、配合興修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及其他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項次及款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項次及 款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