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誡,以書面為之。 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現行懲罰實務上言詞申誡後,仍會作成書面以作為人事管考,爰 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刪除原言詞申誡之規定,列為第一項。 三、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第四十五點前段規定「申誡三次視同記過 一次」,審酌懲罰累計效果將影響軍人權益,宜於本法規範,爰增訂 第二項,定明申誡累計計算記過一次之基準,俾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