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誡,以書面為之。
申誡三次,視為記過一次。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現行懲罰實務上言詞申誡後,仍會作成書面以作為人事管考,爰
    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刪除原言詞申誡之規定,列為第一項。
三、國軍勳賞獎懲作業實施要點第四十五點前段規定「申誡三次視同記過
    一次」,審酌懲罰累計效果將影響軍人權益,宜於本法規範,爰增訂
    第二項,定明申誡累計計算記過一次之基準,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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