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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動員徵召服役時,應依徵兵檢查時所判定之體位,適當分配,使各軍種 能適應武器裝備之需要,獲得合適之各種體位人員,以應作訓練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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