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金、撫卹金、死亡補
償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故意致現職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
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事業人員或其遺族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法定事
由。
二、本條參照退撫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事業人員或其遺族喪失
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法定事由,包括褫奪公權終身、動員戡
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喪失或未具中華民
國國籍、事業人員之家屬故意致現職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
而經判刑確定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等事項。
三、相關條文及體例
退撫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故意致該退休人員、現
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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