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凡依本類目及標準申請獎勵之生產事業,其生產過程中,如有產生水污
  染或空氣污染之可能者,均應於建廠或擴展時設置有效防止污染之設備
  ,並經主管機關予以證明,否則應不予核准獎勵。已經核定獎勵之生產
  事業,於享受獎勵期間,其有嚴重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情事,經主管機關
  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停止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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