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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違反註銷規定之處罰)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 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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