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 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業修正,將印花稅由省及直轄市稅改為直 轄市及縣(市)稅,爰修正第二項後段印花稅主管機關以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