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
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
款,除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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